作者:余家明 来源:http://www.america.gov/st/democracyhr-chinese/2010/July/20100823153722xdiy0.3162457.html
有意在本国促进自由和创造力的决策者需要设计出一个能够同时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与互联网自由的版权制度。
余 家明(Peter K. Yu)是位于爱荷华州得梅因市的德雷克大学(Drake University)科恩氏家族知识产权法讲座教授(Kern Family Chair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并任该校知识产权法中心创始主任。本文发表在《美国电子期刊》(eJournal USA)2010年7月号“界定互联网自由”(Defining Internet Freedom)。
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互为保护,但它们有时也意味着价值观的对立,导致出现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每个国家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对于保护互联网自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保护版权的益处
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版权保护有助于维持独立的创意型产业。版权问世之前,作家、音乐家、剧作家和其他创作型的艺术家仰仗国家的赞助和上流社会的惠顾。这种赞助夹带了对艺术自由的限制。有些无畏的艺术家,敢于得罪他们的赞助人,甚至为艺术不惜生命。
版权保护解决了这个难题。通过给予利润独占权,版权让艺术家们可以收回他们在时间、精力和资源上的投入。这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品味和才能创造和传播作品,也可以保护他们不屈从政府和有钱的赞助人的压力。
版权在互联网上起着相同的作用。尽管许多网民在网上创造和传播的内容不是出于任何商业动机,但版权可以让网上艺术家在他们希望的时候和场合得到报偿。在这里如同在印刷和画布上一样,版权使得艺术家能够不受别人限制地进行创作。对于他们,这是互联网自由的一个重要形式。
在两种相互较量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
不幸的是,互联网上创造者的自由有时与互联网用户的自由发生冲突。由于版权法限制了用户转用在互联网上找到的故事、插图、照片、音乐和录像,用户抱怨他们缺乏网上的自由。
为 在两种相互较量的自由之间取得平衡,版权法包括了一系列的限制、特例和防卫措施。例如,版权法对不受保护的思想(人人平等)和受保护的表达(论证人类平等 的文章)加以区分。它还允许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引述一段话,写书评或诙谐模仿等。虽然版权法没有给互联网用户提供无限的自由,但它随时在平衡这 种自由与网上创作者的自由。
专制国家的另一种平衡
在那些严格限制信息流通或实际控制当地文化产业的国家,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出现更大的冲突。尽管支持独立的创作产业是重要的,但让公众在网上各抒己见同样重要。在某些情况下,对后者的需要远远超过前者。
在 这种情况下,互联网用户对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用以前审查人员批准的或只有国外才有的材料有着强烈的需求。例如,为了提供另一种信息来源,用户可能需要 转发以其他方式无法得到的有版权的故事、录像、或照片。他们可能还需要重新利用现有的材料,说明一些因为政府的审查而不能讨论的问题。
在专制的社会,模仿、讽刺、代号字、委婉用词和影射流行文化已经成为主要的交流方式。与原作中的信息看似无关的材料常常用来建立联想、心照不宣的含 义、情绪效果,最终避免了审查。无论是西部电影镜头的重新剪辑或将内容与摇滚歌曲同步,改头换面地使用这些内容本身包含着丰富的隐含意义,为社会提供了重 要的评注。
虽然我们有时会把有关公众利益的作品——如新闻报道——和那些为商业或娱乐用途而创作的作品区分开来,但是,这种区别在信息流通有限的国家通常于事无补。尽管许多娱乐产品没有争议、高度商业化而且看似轻浮,但它们有可能包含有用的政治信息。
的确,我们不时会有一些描绘不同的政府形式、制衡或分权的必要性、以及保护宪法权利和公民自由的电影和电视节目。虽然创作这些商业产品可能是为提供娱乐,可在有些国家,它们也提供了一个通向外部世界的重要窗口。
此 外,并非人人都可以成为原创艺术家。鉴于有些国家的政府虐待艺术家和原创思想家,让每个人都作原创并不见得理想。在有些国家,对通俗文化的材料进行转用、 节选或改变用途,可以成为引发公众注意力和想象力的有效手段。由于这些材料是由别人创造和申请版权的,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
如 果两种形式的保护之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平衡,专制国家的公民就很少有机会创造性地转用现有材料。既然没有政治上安全的办法来表达自己,他们也就更没有权利讲 话。最后,他们更没有机会参与公民辩论、促进民主自治、推进思想和表达的多元化以及最终推进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这将禁锢公民社会的发展。
版权保护被滥用的可能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被用来作为压制异议的借口。凡转用有版权的材料,都可以很容易地被政治当局指称为侵犯版权,而不必提及审查。版权保护,虽然在其他情况下完全合法,却不幸被用来在这个场合将违反人权的行为合法化。
要求监督互联网用户是另一个日益增长和令人不安的趋势。政府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通过监督用户、过滤网页内容以及保留有关用户活动的资料,来促进版权保护。这些要求和审查之间的相似之处显而易见。毕竟,版权当年在英国是作为压制异端邪说的政治工具应运而生的。
为 版权目的而进行的互联网监视与为审查目的而进行的互联网监视可以具有同等危险性。例如,政治当局可以轻易地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交出有关其用户可能进行的 非法在线活动,如侵犯版权。这些信息可能导致网上异见人士遭到逮捕、骚扰、恐吓或拘留。它亦可以被用来作为判刑的依据。
更糟 糕的是,收集用户信息可导致自我审查。如果互联网用户担心官员会利用所收集的资料追述过去的网上活动,他们可能会变得更不愿在网上讨论敏感问题。这就会出 现一个恶性循环。不仅互联网用户享有的自由减少,而且他们的创作动力也将减少——这恰恰与保护版权所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
适当平衡的必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对互联网自由既可有益,也可有弊。要想两者彼此得利,必须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互联网自由。在那些信息受到大幅限制的国家,版权法上的平衡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以反映截然不同的当地具体情况。
为了促进互联网的更大自由,决策者需要特别注意版权的局限性和例外情况。例如,他们可以引进合理使用原则以及对滑稽模仿的保护,将教育用途列为例外,以及对改编权实行限制等。他们也可以只对商业规模的盗版进行刑事处罚,有别于普通互联网用户侵权。
通过引入这些平衡性措施,政策制定者就能将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转化为机会,形成有益的、相得益彰的互补。若以建设性的方式结合在一起,互联网自由和知识产权将有助于公民实现互联网的全部潜力,并且让互联网上的创造者和互联网的用户都享有自由。
本文所表达的看法不一定反映美国政府的观点和政策。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 http://www.america.gov/m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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