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星期二

[GFW Blog] 羽戈:当质疑与造谣的距离只有0.01公分

作者:羽戈  来源: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12360&PostID=18690457&idWriter=0&Key=0
  
  这两年来,“造谣”、“诽谤”等语词的涵义逐渐被拓宽。它们就像一个筐,什么歪瓜劣枣都可以往里装。新闻常常说:某位网民因在网上发帖,曝光某事,揭黑某人,被指控为造谣、诽谤,以至遭到治安处罚、跨省追捕、诉讼、判刑,厄运就像潘多拉的魔盒,一朝被打开,不知何时能消停。谣言的内容与真伪度千差万别,造谣者所承受的权力荼毒却是惊人的一致。从杨佳案的郏啸寅,到被跨省追捕的王帅,以及吴保全、邓永固,再到我们即将谈到的熊忠俊,公权力针对造谣者的政法策略一路蔓延下来,斩不断理还乱。

  熊忠俊是何许人也?一届无名小卒,正如郏啸寅。后者因造杨佳的谣而闻名于世,熊忠俊的造谣对象是谁呢,就是那位大名鼎鼎的富家子,杭州飙车案的被告胡斌。7月20日,此案一审;21 日,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以“刘逸明”之名在网上发布了《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这一谣言借沉积多年的社会怨恨之风甚嚣尘上,令杭州市司法机关头疼不已,他们三番五次辟谣居然无几人听信,法律的公信力彻底沦为一地鸡毛。假如谣言不是止于公开,不是止于智者,而是止于时间的流逝,止于艰于呼吸视听的民众的健忘能力,当谣言一层一层被掩埋于时光的沙砾,当肃杀的秋后将至,造谣者便有难了。8月21日,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比起郏啸寅、王帅、吴保全等人,熊忠俊可谓被优待。而对勘法理与情理,熊忠俊的遭遇可谓残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到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很明显,这条规定太含糊,先不说“散布谣言”与“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并论是否合适,熊忠俊的言行与“扰乱公共秩序”是否有因果关系;依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有四大要件,如何论证造谣者的主观故意呢,以熊忠俊为例,为什么不能说,他判定胡斌使用替身出庭,是出于一种质疑司法权的公正度的合理心态?

  有些时候,质疑与造谣的距离,仅仅相差0.01公分。在《大话西游》里面,这0.01公分的距离,可以生产“曾经有一份真诚的爱情放在我面前……”的经典爱情桥段,可以改变至尊宝与紫霞一生的命运;如果法律的威权能后退一步,疑罪从无,尽力捍卫公民对政府和社会的质疑权、批评权,何尝不能改变一个活生生的现实人物的一生?
  
  说罢主观,再说客观。按《汉典》对造谣的定义,是指“为迷惑他人而捏造消息”,迷惑他人为主观恶意,客观上讲,造谣者必须有“捏造消息”的恶行。那么,熊忠俊捏造了什么消息呢?替身一说,他并非暗夜寂寞的独行客,颇有一些网友将胡斌肇事之时的照片与一审出庭之时的照片对比审查,至少找出了五处显著的差异,至于精气神,更是判若云泥。由此而论,判定胡斌为替身,正符合理性的逻辑。当然,理性推论可能有偏差,但要看这种偏差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抑或是一种致命的自信。窃以为,熊忠俊的判断失误,更多在于对被告方之行为的恶意揣测,以及对司法权的严重不信任。他的推论也许含有恶意的因子,但与“捏造”风马牛不相及。所以说,这是合理的质疑,而非造谣。

  判定一个人的言行是质疑还是造谣,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指向一个国家对言论的宽容度与正义的饱和度。为公民的质疑留一分空间,就是为言论自由留一分空间,就是为正义的流通留一分空间。质疑未必能达成正义,但将质疑统统判定为造谣,肯定堵塞了正义的出口。一个丧失了质疑之声的社会与一个充满造谣者的社会,哪一个都封闭如铁,哪一个都不适合正常人生存。
  
  当然,对待真正的造谣恶行,法律则不必手软。《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包含了对造谣的制裁。但这是自诉罪,受害人告诉才处理。因此,要对付熊忠俊,最有资格出战的还是正在监狱服刑的胡斌,作为罪犯,他的起诉权并未被剥夺。如果胡斌及其家人有意,不妨到法院起诉所谓的造谣者。没准胡斌还能博得出庭的机会呢,是不是替身,拉出来溜溜。
  
  供《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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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8/25/2009 08:24: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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