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6日星期三

[GFW BLOG] 状告新浪关博客 海淀法院不受理

作者:思宁   来源:http://sining88.blog.sohu.com/160012002.html

 状告新浪关博客 海淀法院不受理

  思宁的搜狐博客(http://sining88.blog.sohu.com)2010年9月21日讯  9月19日,思宁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新浪网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侵权和违约行为,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受理。
  9月19日上午,思宁由诗人阿尔陪同前往海淀区法院,就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在立案庭大厅,知识产权审判庭一位女书记员看了思宁的民事起诉状后,对是否受理没有把握,于是请示了知识产权庭一位女法官。
  女法官到立案庭大厅看了诉状后说:你没有证据证明被关闭的“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千余篇博文是你原创的,因为你并没有事先对博文的
著作权进行公证。你没有达到举证要求,我们不能受理的。
  思宁说:博客关闭后,博文体现的著作权证据已经被新浪网删除,我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新浪网恢复我的著作权证据,你怎么能反过来要
求我提供关闭前的著作权证据呢?请您设身处地想一想,谁会在发表博文时请公证处公证,以便作为今后被网站删除后的著作权证据呢?当然,被删除的部分博文我存档了,可以通过我带来的U盘拷贝给法庭。
  女法官拒绝接受U盘拷贝的证据,说:U盘里的文章是可以修改的,你也不能证明那些就是你博客中发表的原创文章,因为没有经过公证。
  女书记员还说:著作权法没有把网站关闭博客及删除博文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思宁指着诉状中的文字解释说:你看,著作权法规定了的,禁止“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我起诉新浪网侵权,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女法官称:所谓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改变署名或者改为不署名之类的意思,不是指删除博文。
  思宁说:新浪网当然没有作您理解的那种改变,但新浪网把包含“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博文全部“故意删除”,不是更严重的侵权吗?
  最后,女法官自己也觉得要求公证在逻辑上不好自圆其说,就推脱说:著作权案件对著作权人举证的要求很高,你这个情况很难举证。如
果你不是告对方侵权,而是告对方违约,举证要求会比较低。但告对方违约,就不归知识产权庭管了。
  思宁明白,女法官是把案件“踢皮球”给民事审判庭。
  中午,思宁把原诉状中指控新浪网侵犯著作权的内容删除,改成专门指控新浪网违反合同法及《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希望受理后让
民事审判庭审理。
  下午,思宁和阿尔再度到海淀区法院。思宁改以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引发的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
  立案庭一位男法官看了诉状后,认为情况特殊,于是也向上请示。
  这时,立案庭女庭长来到男法官所在的立案办公室,简单看了诉状(可能没有看完)后说:这个不能受理。
  女庭长用充满政治警惕的眼光看着思宁说:你肯定经常发表政治敏感的博文,不是一次两次了。你到底写了什么东西呀?为什么要涉及政
治敏感问题呀?写那些东西,人家当然有权关你的博客嘛。
  思宁说:什么叫“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哪有什么“权”?法律并没有禁止发表政治敏感的博文。是否政治敏感,不同人的判别标准也不
同的。而且,《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并没有禁止发表政治敏感博文的使用规则。因此,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属于违约行

为。
  女庭长无法说出新浪网“有权”的法律依据,只是说:人家开的网站,人家当然有权关掉你的东西,只要认为你的内容敏感,不宜发表,
就可以删。这类案件,我们都不受理的。
  女庭长指示男法官不受理后就离开了。
  思宁继续与男法官理论,说:根据现在的舆论政策环境,网站删除敏感性博文,我也可以理解,勉强接受。但是,我的大多数博文并不是
官方认定必须删除的。即使新浪网可以删除官方认定必须删除的敏感博文,也不应该把其他“无辜”的博文都连坐删除。
  男法官说:对这个问题法院也没有办法,只能建议你去跟新浪网协商。
  思宁说:已经协商了,没有用,才希望通过诉讼。
  男法官说:这是政治问题,不是法律能够解决的。
  思宁说:政治问题可以同时是法律问题。我找你们法院,就是相信法律,希望探索解决问题的司法途径。
  最后,思宁要求立案庭给一个不受理的文字答复,男法官称可以口头答复不受理,不给文字的东西。
  宪法和法律声称的公民的言论、出版和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以及著作权,就是这样被法院拒绝司法保护的。
———————————
附:
                       民事起诉状

  原告:思宁(略去有关信息)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延(略去有关信息)
  案由:新浪网违法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恢复开通“思宁的新浪博客”并恢复原有博文,继续提供协议的网络服务,继续履行“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广告共享计划。
  二、判令被告赔偿造成原告丢失“思宁的新浪博客”原有博文的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新浪网注册用户,在新浪网开立的“思宁的新浪博客”的网址为http://blog.sina.com.cn/sining
,共发表千余篇博文,并与新浪网签有博客广告共享计划的协议。2010年6月26日下午,新浪网关闭了“思宁的新浪博客”。关闭后,点击http://blog.sina.com.cn/sining会进入http://control.blog.sina.com.cn/myblog/htmlsource/blog_notopen.php?uid=1403685143&version=7&x的 网址,提示“此博客已被关闭” ,并注明“封杀用户”。新浪客服中心于2010年6月29日14:14答复福建思宁的电子邮件称:“您反馈的博客关闭问题,经核实为上级单位要求,关闭博 客,无法恢复,很抱歉,博客功能关闭后,对其内容无法再做任何的操作。其内容无法返回。”
  “思宁的新浪博客”所发博文多数是法律、新闻、 中文等专业文章,涉及时政的博文反映的也属于体制内赞成中国共产党法治化领导的温和、理性的声音。博客内容不但没有违法,而且为正确宣传和捍卫宪法、法 律,弘扬法治精神,作出了积极贡献。“上级单位要求”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 督权”的政策,属于违宪违法的行为。况且,新浪网也没有说明所谓“上级单位”的名称和告知所谓“上级单位要求”的具体的书面内容,不能排除新浪网误解或歪 曲所谓“上级单位要求”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公司除了法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类 组织机构外,并没有所谓“上级单位”。政府机关、党务机关都不能作为新浪网的“上级单位”。即使新浪网误把政府机关、党务机关当作所谓“上级单位”,《新 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也没有规定新浪网可以根据政府机关、党务机关的要求关闭注册用户的博客。
  按照《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3.3条规定,“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新浪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原告没有违反4.6条“规定的使用规则”中的任何一条。 因此,新浪网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违反了《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退一步说,即使“思宁的新浪博客”中个别几篇敏感博文确实被政府机关、党务机关认定 不宜发表而要求新浪网删除,新浪网也无权把“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其他博文删除。新浪网一概删除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丢失千余篇博文的重大损失。
   新浪网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未经著 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是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的“未 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规定的行为。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同时还单方面停止了与博客相挂钩的新浪广告共享 计划,也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新浪网应当为实施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规定,新浪网实施关闭“思宁的新浪博客”的违约行为,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附证据一:新浪网提示“此博客已被关闭”的网络截图;证据二:新浪客服中心2010年6月29日14:14答复思宁的电子邮件的网络截图。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思宁
        201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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