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自去年7月1日起施行。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月13日《广州日报》)
规范网络言论
不可否认,对于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应该设置一定的界限,即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立法手段对网络言论进行规范无可厚非。
但是,这却也并不表示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就是合理的,因为,在我国目前的言论环境里,该条款更有可能将成为压制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这一最基本人权的帮凶。
对于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可根据责任与权力应该对等的原则,网站也应该拥有对其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确认的权力。
然 而,事实上,我国只有极少数网站拥有采访权(即对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的权力),而且,大多数网站甚至连新闻转载的权力都不具备。除了网站自身编辑和发布的 信息外,网络言论最集中的地方就是网络论坛。于论坛上的信息,网站更加没办法对其事实进行确认――它所提供的一个是一个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罢了。
当然,对于那些明显违法或侵权的信息,网站有责任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进行处理。如果超过了网站对事实进行确认的权力与能力范围,网站凭什么应该对那些有可能被投诉的信息负责呢?
草根阶层表达诉求的途径
网络的出现,大大地降低了草根阶层发出自己声音和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成本,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社会强势群体对舆论进行操控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成本,改变了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不合理的力量对比。
尽管如此,来自社会底层的声音要向上沸腾,进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在此之前,它必须汇聚大量的人气,在网络空间或现实空间引起一定范围的争议。
如 轰动一时的罗彩霞事件,就是先在论坛上火了一把之后,才引起《中国青年报》的关注,继而引发全国各地的传统媒体的大量报道的。试想,如果在罗的帖子未火之 前,对方及时发现了这个帖子,并以"被侵权"为由,要求网站删除帖子,而网站因为怕害怕承担"连带责任"只好乖乖就范了,罗彩霞的正义恐怕到现在都不会来 临。
而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实质效果就是增加了草根阶层发出自己的声音和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难度,降低了他们与政府或社会强势群体的博弈能力,大大地压制――甚至剥夺――了他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同时却又让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充当了"替罪羊"。
侵犯言论自由
新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网站出于自身安全的考量,将所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的内容一律删除,从此,网络上一片和谐,一片光明, 那些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伪君子及社会的害虫们从此再也不必担心自己所干的那些见不得光的破烂事被人公之于天下了。
尽管网络上确实有不少诽谤性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但识别、鉴定这些有害言论的责任不应该仅仅由网站来承担,除非该网站拥有对事实的真伪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力,或者这些言论内容的违法性是一目了然,不言自明的事实。
因 是之故,当网站收到被侵权人投诉时,在没有见到确定的证据,或权威部门(如法院)的鉴定意见之前,如果对被投诉的内容进行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 作,无异于在维护了所谓的"被侵权人"的权利时,同时又侵犯了发贴人或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尤其在这种言论的内容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时 候,该条款所保护的往往恰恰是那些危害他人者――而不是受害者――的利益。
总之,对于不是 自己主动发布的信息,网站所起的作用与电话一样,只是一个信息传播的渠道或工具罢了,虽然这些信息可能侵害了某些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如果有人利用电话这种 通讯手段违法犯罪,电话公司除了配合司法部门调查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无权拒绝对某些特定的人群提供电话服务一样,网站也不应该为此承担任何连带责 任,同样无权对被投诉的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操作,除非得到法院等权威部门的正式授权。
当 然,如果某些内容确实侵犯了某人或某部门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可以也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当这种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以后,被侵权人也有权 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网站仍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可是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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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to GFW BLOG at 1/18/2010 01:23:0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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