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星期五

[GFW BLOG] 香港大学自杀新闻报道建议

来源:http://www.zhangjianjun.cn/2010/05/%E9%A6%99%E6%B8%AF%E5%A4%A7%E5%AD%A6%E8%87%AA%E6%9D%80%E6%96%B0%E9%97%BB%E6%8A%A5%E9%81%93%E5%BB%BA%E8%AE%AE/

近期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就媒体是否应该报道以及如何报道,引发广发讨论。本人花费一天时间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香港以及台湾相关研究,整理如下,欢迎传播。

香港地区重要的文献是,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香港赛马会和防止自杀研究中心合作发布的《探讨传媒对自杀的影响:自杀新闻报道建议》。 这份建议36页,“手册旨在协助专业的传媒工作者,了解报导自杀消息可能出现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本手册在现有业内报导守则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研究结果、 外国经验和详细的注意事项和报导需知,供传媒工作者留意及自律。我们的目标是在确保公众的信息自由下,将可能因报导引致自杀高危者模仿的机会减至最低”。全文点击这里下载,以下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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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uanboxue.org

自杀的增加有种种社会因素,我们不能单纯的归罪于新闻报导,所谓「诿过于传讯的人」(Blaming the messenger),自杀新闻报导是否会导致模仿性自杀行为,中外学者的研究也未能确立绝对的因果关系。但有共识的是,过度渲染有可能引起自杀率增加, 而新闻工作者也有社会责任,既不偏不倚,不隐瞒事实,又不为煽情和市场而美化自杀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情绪健康及滥用药物部(精神病治疗)主管Dr J. M. Bertolote:

每年全球约有八十五万人死于自杀,超过一千五百万人企图自杀,令自杀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健康问题。对青少年影响更甚,自杀乃全球15至35岁人士(不论男女)的死因中占首三位之内。

众多方式中,适当的传媒报导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是公布自杀数字引起社会关注,也可以是提供面对困难和寻求协助方法的教育工作。

 

问题:

1. 难道只是读报便会导致自杀吗?

没有证据显示自杀报导会令原本没有自杀倾向的人选择轻生,但若自杀高危者接触到传媒的自杀报导,有可能会激发他们的情绪。传媒当然有报导自杀个案的自由,但在报导时亦应持谨慎和负责任的态度。

2. 若有意自杀的人去意已决,难道传媒报导能令他们放弃自杀念头?

其实许多有意自杀的人仍未有坚决的意向,他们可能只是对现实有所不满。如果他们能得到适当的协助及辅导,可以平伏他们的情绪,亦能纾解其自杀危机。

3.媒体报道建议诸多限制,会否影响新闻自由?

建议与新闻自由同样是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当传媒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需担当一个负责任的角色。当传媒知悉及充分被知会有关自杀报导有可能对某一些读者构成不良后果的时候,传媒便有需要正视问题。

作为专业的传媒工作者,应避免报导引致有自杀倾向的读者、观众或听众作出自毁行为,与此同时可为自杀高危者提供求助的方法,而报导的重点在于教育和为公众提供必要的讯息

传媒工作者需遵守的数项基本原则:

1. 自杀新闻在涉及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的情况下,才具有报导的价值;

2. 传媒工作者在报导时要尽力减少对其他人做到伤害;

3. 传媒的报导手法须恰当、有分寸。

二.报导手法的具体操作:

(一).位置与标题

  1. 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公众关注的事件,避免将自杀的报导刊于头版;
  2. 尽量避免用大字标题;
  3. 避免将自杀方法或某一自杀原因放在标题上,例如「跳楼亡」、
  4. 「烧炭死」或「为情自杀」。

(二).内容

  • 1. 用字
  • 不应使用「自杀成功」、「自杀失败」或「自杀癖」等含价值判断的字眼;
  • 采用「自杀率」取代「自杀风气」或「自杀潮」;
  • 报导(尤其涉及知名人士)不可煽情,用字不可夸大;
  • 不可歌颂自杀行为或将之浪漫化;
  • 不可批评自杀者,也不可予以同情;
  • 提及自杀者的全名及其他个人资料,有可能令其他自杀高危者以为自杀能
  • 引起公众注意,因此传媒的处理手法要特别小心。
  • 2. 自杀方式
  • 报导不可详述自杀方法、过程、地点、使用工具、服用的药物或数量等。
  • 3. 自杀原因
  • 自杀从来不是由单一原因导致,没有真凭实据的话,报导不可简化自杀的
  • 动机为某一个原因;
  • 同样道理,不可把自杀解释为无原无故或「一个谜」;
  • 若获悉自杀者有精神问题或滥用药物的记录时,内文有需要提及。
  • 4. 自杀后果
  • 避免令读者误解自杀是解决某一类问题(如破产、学业问题等)的选择;
  • 若特写亲友或公众的伤心或内疚情况,可能令人误以为自杀能引起家人或
  • 公众注意,传媒的处理要特别小心;
  • 5. 其他
  • 报导手法须考虑遗属和家人的感受。若刊登自杀者或其亲友的照片时,应
  • 考虑可能对当事人构成的伤害。

(三).相片及图片说明

  1. 若刊登自杀者相片,自杀高危者会以为自杀后能「见报」,传媒的处理要特别小心;
  2. 不可采用相片、美工或设计图片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和地点;

(四).求助资料

  1. 提供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如精神健康服务的数据及辅导热线电话,列出自杀的先兆和警告字句;
  2. 提供曾接受辅导、其后成功解决问题的例子;
  3. 对遗属提供求助热线;
  4. 提供抑郁症是可痊愈和求助的重要性等讯息。

(五).电视新闻

  1. 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公众关注的事件,电视新闻不可在头条新闻中报
  2. 导自杀消息;
  3. 报导时用字须小心及准确;
  4. 不可详述自杀的过程,小心处理自杀者的背景数据;
  5. 不可美化自杀行为。

更多建议请点击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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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GFW BLOG 功夫网 to GFW BLOG at 5/28/2010 04:41: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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